教育部最近发出《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列举七种学术不端行为,要求高等学校要严肃处理。
一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是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是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是伪造注释;五是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是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是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通知》规定,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高校应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同时,高等学校要建立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通知》指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通知》明确,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视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
《通知》要求,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保护;要维护被调查人的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教育部要求,各地各部门、各部属高校应及时报送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的有关落实情况。 2009 年底前,教育部将对《通知》的执行实行专项检查。